辽阳县贯彻国务院
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,规范导游活动,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、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 县旅游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。
第四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,并参加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,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。
第五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,必须取得导游证。需领取导游证的,应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;
(一)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;
(二) 导游证领取申请表;
(三)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;
(四)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;
(五) 与旅行社签定的劳动合同;
(六) 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。
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领取导游证的申请后,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书面通知申报人;决定受理的,应在15日内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,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导游证。
第六条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导游证进行年检。年检不合格的,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导游证;不参加年检的,吊销其导游证。
第七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,并与旅行社签定劳动合同。
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必须佩戴导游证;恪守职业道德,着装整齐,礼貌待客,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、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。
第九条 导游人员违法进行导游活动的,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条 旅游景区(点)导游人员的管理按本实施办法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辽阳县旅游局
2003年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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